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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印刷设备 申领进口许可证今更方便
PrintHR2011-02-16浏览量:486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2010年第106号公告《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还联合发布了2010年第107号公告《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这两个公告的发布有哪些看点?根据以往的工作实践,笔者以为这两个公告的发布可使企业进口印刷设备办理申报手续更为方便,目录细化准确,便于操作。具体有以下4个看点。

  看点一 进口印刷设备管理权下放

  在我国,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有两级管理机构,即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商务部机电办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限制、配额、特定产品、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经济特区机电办为二级管理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能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印刷机电产品很少,因此二级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基本上只起转报作用。企业若要进口电子分色机、胶印机等印刷设备,除在本省、市层层报批外,还要跑到北京报批,申报环节十分复杂,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办事效率。

  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商务部、海关总署先后在2003年、2004年、2005年联合发布了第62号、第71号、第94号公告,逐步将卷取进料式胶印机、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及印刷用辅助机器和零件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将审批目录中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权限下放给二级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经济特区机电办。

  也就是说,进口胶印机申请进口许可证不需要进京到商务部机电办申领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经济特区机电办就可以办了。这样一来,减少了报批环节,特别是减少了进京报批的环节,大大方便了企业,提高了办事效率。

  看点二 体现对外贸易越来越开放

  我国加入WTO前,印刷业用得最广泛的卷取进料式、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作为限制、特定产品来管理的,进口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很多。2002年我国加入WTO后,2003年12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71号公告,把卷取进料式、平张纸进料式和其他未列名胶印机以及印刷用辅助机器和零件列为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这样我国向外部世界开放了胶印机市场;以后又不断调整,使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产品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从这次发布的《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来看,光盘生产设备税目有9个;造纸及印刷机械达28个。总共有37个税目的印刷设备进口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都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经济特区机电办。

  现在可以说,我国已全面开放了印刷设备市场,大大促进了印刷设备的进口。以平张纸胶印机为例,我国加入WTO,开放了印刷设备的市场后,进口胶印机的数量大幅增长。2001年进口685台,2002年进口785台,2003年进口933台,2004年进口1052台,2005年以后每年进口平张纸胶印机大致稳定在1200台左右。

  看点三 目录细化 便于操作

  以往列出的货物目录比较笼统,实际操作起来往往容易出现一些困难和矛盾。如胶印机以往只列卷取式和平张纸进料式两种,其中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的品种规格较多。就规格(印刷尺寸)而言有八开、四开、对开、全开(也称全张);同时,印刷尺寸不同,设计的印刷速度也不同,有13000张/小时,15000张/小时,16500张/小时等等。

  另外,同样的胶印机印刷功能不同,有印单色、双色、四色,五色、六色、八色、十色等,而且双色机又能进行1+1印刷,四色胶印机又能进行2+2印刷,八色胶印机又能进行4+4印刷;在4+4印刷机中,有采取单面印刷的,又有采用BB式双面印刷的。

  在以往办理胶印机进关手续时,由于目录比较笼统,常常会遇到麻烦,特别是牵涉能否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界限时常常出现矛盾。例如在印刷速度上把对开与全张机要求一样,把一次性八色印刷机与双色、四色印刷机要求一样,致使性能相同、生产效率几乎高一倍的全张、八色胶印机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而现在的目录把各种不同功能的机器规定得清清楚楚,大大利于实际、准确地操作。
  看点四 严控旧机电产品进口
  
  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07号公告《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又用括号标注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字样(见下表)。

  这说明,进口附表目录中的旧印刷设备,申领进口许可证不仅要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商务厅(局)初审同意外;同时还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局备案;然后由省、市商务厅(局)机电办通过网络转报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商务部机电办收到报告后,将向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征求意见函,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后返还给商务部机电办,最后由商务部机电办审核后发给进口许可证。从上述复杂的报批程序表明,国家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控制仍然是比较严格的。

  8443120000 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胶印机(片尺寸不超过22厘米×36厘米,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40000 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50000 除卷取进料式以外的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60001 苯胺印刷机,线速度≥300米/分钟,幅宽≥800毫米(柔性版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60002 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线速度≥160米/分钟,250毫米≤幅宽<800毫米(具有烫印或全息或丝网印刷功能单元的)

  8443160090 其他苯胺印刷机(柔性版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98000 未列名印刷机(网式印刷机除外,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2011年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印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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