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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关,万夫莫开
PrintHR2015-01-29浏览量:1460
    建立多种合同关系以分散风险

    实施要点一,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或者替代性的简单层次的服务岗位上寻求与有经营资质的劳务公司合作,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如在保安、保洁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实践证明,劳务派遣可为用工单位转移用工风险,减化繁琐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减少用工单位政策性成本支出,合法降低人工成本。在劳务工上岗前,企业应要求其出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避免用工单位替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实施要点二,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工成本,企业直接与特殊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企业招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顾问,可建立劳务关系,及时签订劳务协议;对于只提供劳务、自备劳动工具、工作过程不受单位管理、不受单位制度约束,仅在独立完成工作后交付劳动成果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企业也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关系的鲜明特点是劳务工既可以自己也可以雇请他人完成劳动或者服务。公司为所有自建劳务关系的劳务人员缴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避免这些劳务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引起纠纷。目前有许多单位不依法先签劳务协议而直接在某些岗位上使用劳务工(有人称其为临时工),常因身份不明发生纠纷,极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承担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

    实施要点三,运用承包经营形式,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将可以分立的业务(如运输、装卸、工程、食堂),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承包人作为其招用的劳动者的用工主体,承担用工风险。

    实施要点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一个月的时间太短,这一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当困难,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先用工后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企业与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严格要求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企业与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要求其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电话,以便调查确认其未与原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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