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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地板工资”非明智之举
PrintHR2015-03-10浏览量:1045
    第四届中国社会法论坛“社会法的发展与民生保障”研讨会在西南财经大学举行。

  本届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南财经大学联合承办。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总工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共同就《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建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不是聪明的企业。”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目前有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发放 “地板工资”,涉及的职工多属于新招用工和劳务派遣工等。“这样做并不是明智之举。”比如,一到春节期间就出现的“民工荒”,其实是“老板慌”。在他看来,企业发展应该富有社会责任意识和长远的目光,企业发展要依靠员工,资方应当把劳方看成合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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