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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入职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
PrintHR2016-01-07浏览量:1958
以他人名义重新入职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

  张先生与外省市的一家对外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至2014年6月5日,为期两年。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300元。同时,张先生被派遣到北京某公司工作,这家公司作为张先生的用工单位,张先生的工资由用工单位以现金形式代发。张先生在工作中勤勉好学,受到了用工单位领导的一致好评。

  2013年2月,派遣单位对外劳务服务公司领导找到张先生谈话。谈话中,领导首先对张先生的工作予以肯定,还指出考虑给张先生提高工资。但是,要求必须由张先生提出辞职,中断一段时日劳动关系,再重新办理入职后方可提高工资。离职期间,张先生原工作不变。张先生听从了派遣单位的要求,申请辞职并办理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然而,派遣单并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从2013年2月20日至3月10日,张先生使用别人的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办理入职登记。其间,在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继续从事原岗位劳动领取劳动报酬。派遣单位领导明确表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是为了提高工资张先生必须这样做。自从张先生以他人名义和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他的工资升至每月2300元。与此同时,张先生的同事们也相应地调增了工资。

  3月11日,派遣单位同意恢复张先生名义,再次办理入职手续继续原岗位工作。自此,单位再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派遣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剖析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证据缺失举证难

  本案中,派遣单位几点做法不合法。首先,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派遣单位要求劳动者自动离职,使劳动者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归根到底还是派遣单位故意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其次,本案中张先生提供虚假信息,以他人名义办理入职登记,以他人名义建立劳动关系。其欺诈行为,既违背客观事实又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更重要的是,是派遣单位授意其这么做并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这份入职登记材料,不能推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此外,张先生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成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关系结束。此后,张先生虽然在原岗位工作,应重新确立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确立劳动关系亦应在确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张先生如果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在实践中难度较大。因为派遣单位已经明确表示拒付,且未向张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张先生既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又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然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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