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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律师诉请双倍赔偿
PrintHR2016-06-24浏览量:4006

【案例】2013年7月,小张被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录用为专职律师。双方约定:小张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月薪3000元加提成。

  工作期间,律师所只是在入职之初让她填写了一份《入职信息登记表》,却始终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直到试用期满才开始为她缴纳社保。半年多后,小张向律师所提出离职,并要求律师所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律师所回绝了小张的主张。

  双方的纠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诸法院。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入职信息登记表》并不是劳动合同书,因律师所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说法】负责办理本案的朝阳区法院法官说,自2011年以来,该院受理涉律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逐年攀升之势,其中2013年收案量较2012年涨幅达到160%,2014年案件数量已超过前两年总和。究其原因:

  一是律师所怠于签订劳动合同。年轻律师入行之初由于没有独立案源,需要跟随“师父”办案,部分律师所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劳动者为某个律师私人聘请的“个人助理”为由,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考察”“实习”“试用”等名义拖延签订劳动合同。

  在朝阳区法院所受理的涉律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50%以上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而律师所因无法提交书面合同,往往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

  二是社会保险缴纳率偏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在实际用工中,一方面一些律师所为节省开支,规避税收,存在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的情形。加之律师流动性大,因此无论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均未对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是律师能力考评标准模糊。认定律师能否胜任工作的标准,包括诉讼代理的胜诉比例、非诉项目的成功结果、对委托人委托事项完成情况等。而部分标准依赖律师所主任、合伙人的主观评价,缺乏客观科学的依据导致有的律师事务所领导依个人好恶,以律师“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随意与律师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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