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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虽非出版单位 委托印刷合同仍然有效
PrintHR2009-10-23浏览量:493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印刷报纸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一百七十余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2月,某印刷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印刷公司为传媒公司印刷某报纸封套和周刊。合同签订后,印刷公司履行了印刷义务。2008年7月,传媒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函,确认欠印刷款近200万元。但传媒公司在还款20万元后即拒绝还款,故印刷公司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传媒公司只是代理报刊印制的具体工作而非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传媒公司没有出版印刷报纸的资格,故委托合同因违法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只同意给付欠款,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版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印刷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但并未规定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印刷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传媒公司虽然非出版单位,但没有证据证明印刷标的物的报纸封套和周刊为禁止出版物,故双方的委托、受托行为违反的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委托合同应当有效。传媒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承诺还款义务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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