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4日,个体工商户陈某为牟利,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2$.$7万套某名牌小吃的假纹理防伪标签,随后转手倒卖给他人使用。近日,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请问,陈某销售的是假纹理防伪标签,而非假注册商标标识,为何会构成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读者林芳
林芳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陈某确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的法定要件:一方面,纹理防伪标签也属于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是注册商标的载体,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结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防伪纹理标签虽然是商家用以达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对商标的标识作用并未超出商标的作用范围,是根据原注册商标的字样印制的,是商标的载体。另一方面,陈某明知是某种名牌小吃的假纹理防伪标签,仍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属于倒卖式销售。同时,陈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此类犯罪的“情节严重”包括“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情形。陈某销售假纹理防伪标签的数额达2$.$7万套,属于“情节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