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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四川省政府出台就业、社会保险特殊政策
PrintHR2009-06-08浏览量:687
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四川1$.$6万余户企业受灾,因灾增加城镇失业人员37$.$2万人,失去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115$.$2万人,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支出骤增,征缴锐减,灾后重建中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空前的压力。

  日前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制定了十条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并审定下发了恢复重建中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据省劳动保障厅张成明厅长解读,特殊问题只能通过特殊政策解决,这些政策措施,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制定的,它的出台为灾区恢复重建做好了政策准备。

  《意见》从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切实开展失业救助、给予社会保险扶持三方面,制定了多条实施办法。

  扩大援助范围,加大援助力度

  就业援助对象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

  在公益性岗位开发中,明确把灾后重建所需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对安排在这些岗位的人员由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对吸纳受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组织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在灾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灾中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对灾区有就业去向的城乡劳动者免费定向培训,对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灾区高校毕业生,并免收其报名费、体检费。

  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下调失业保险缴费率。单位由原来2%下调为1%,个人由1%下调为0$.$5%,下调期限1至3年。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暂时失去工作的职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在此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可申请获得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培训补助。

  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创业后招用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因灾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因灾困难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生活费,企业和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达到年限,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本人申请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保险费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抚恤金。

  职工在参加抗震救灾中伤亡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和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参加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活动,因地震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伤员,紧急救治后,需要继续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

  灾后两年内,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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