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印工费 印刷公司将客户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印刷公司为发行公司印刷两种报纸。合同签订后,印刷公司即开工并按期向发行公司交付报刊。2005年4月,印刷公司应发行公司要求,还增印了一种报纸。报纸不断交货,可是2005年3月28日之后的印刷费发行公司却一直不缴。2007年1月,印刷公司终于将客户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行公司给付印刷费24万余元及利息2万余元。
发行公司辩称,这3种报纸均为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出版许可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印刷公司在法庭陈述,发行公司此前曾向印刷公司提出,由于实际出版单位并非被告本身,基于加快出版时间的考虑,请求印刷公司先履行印刷义务,其后再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
诉请被驳 因所印报纸无出版许可证
法院一审驳回了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印刷公司自2004年11月起为发行公司印刷了3种报纸,印刷过程中发行公司未向印刷公司提供所印报纸的出版许可证,印刷公司亦未要求发行公司提供并进行验证。
法院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公司在发行公司未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印制报纸,属于违反国家印刷业管理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之法律效果,故印刷公司无权要求发行公司支付印刷费用及相应利息。
虽然印刷公司追讨印刷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法院同时判决,印刷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属广义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但印刷公司未就损失提出诉请,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