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创业板发行人盈利持续增长标准明确
PrintHR2010-05-11浏览量:329
监管部门明确了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业内人士指出,用商标形状来打比方,“耐克型”符合盈利持续增长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创业板发行条件的两套财务标准,其中之一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对于如何才算持续增长,监管部门明确,出现2009年净利润大于2008年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小于2007年净利润的情况,如果2009年的净利润大于2007年的净利润,则可以认定为持续增长;如果2009年的净利润小于 2007年的净利润,则不能认定为持续增长。也就是说,用商标形状来比喻,“耐克型”符合标准。
监管部门要求,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50%,或者前三季度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75%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必须根据已签订的订单情况。
监管部门强调,保荐机构应该关注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要“揭开公司面纱”,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一是关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资助,导致真实盈利能力失真。二是关注各种隐性和显性的关联方关系。三是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关注持续性,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优惠,必须计入非常损益;对于地方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法律的,需满足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不超过净利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