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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包工头卷款溜走 雇主应支付工资
PrintHR2010-07-16浏览量:531
日前,经村调委会调解,村民张某同意支付2万元工钱,按照22名工人劳动天数直接发到每个人手里。之后,张某经过与工人们沟通,达成了继续施工的协议。

  2010年5月初,昌平区城北一村民张某将翻盖二层小楼的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安徽人赵某,随即,赵某找来22名泥瓦匠开始施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6月中旬,工程主体封顶后,张某如约支付了第二批工程款,谁知,赵某拿到钱款后,趁夜色“溜走了”。到了6月25日左右,工人们发现赵某有好几天没有露面了,感觉有些不对劲,就打电话与赵某联系,可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这下,工人们急了,“他这是撇下我们带着钱溜号啦!这样可不行。”

  在等待没有消息的情况下,工人们停止了工作,在张某家里“安营扎寨”,这种情况持续了近一个星期。村民张某只得向村调委会求救,请张主任出面调解。

  张主任来到张家,看到楼房主体刚刚封顶,还有近一半的活儿没有做完,22名工人“驻扎”在这里,场面十分凌乱。他首先清点了人数,核实了身份,稳定大家的情绪。

  在此之前,为了预防在施工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村里有规定:凡在该村建设施工的单位都要签订三方“承诺书”,这三方包括业主或项目所有人、承包单位和具体施工人员。

  张主任向工人们了解情况后,得知包工头赵某欠工人工资约4万元,由于工人花名册和“记工簿”都在赵某手里,数字是否准确难以考证。这22名农民工来自全国5个省,在此之前互不相识,是“凑在一起”的。

  根据村民张某在“承诺书”中明确承诺“保证负责监督将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具体务工人员手中”,同时还承诺“发生工资纠纷,保证负责全权处理”。村调委会认为,村民张某作为发包方已经做出承诺,工人拖欠的工资理应由村民张某负责发放。承诺书中还明确要求民工应当与“老板”签订用工协议,而这些民工却没有执行承诺,因而在此事件中民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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