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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发出通知 擅印碘盐包装袋最高罚3万
PrintHR2010-08-05浏览量:206

从本月1日起,擅自印制碘盐包装袋的,盐政管理部门可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为做好我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昨日,省经贸委发出《关于调整省级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通知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将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擅自印制碘盐包装袋的,盐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可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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