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罚145万停工停产,到撤销处罚重获新生,这家印刷厂经历了什么?
作者:印刷企业家 阅读量: 441
“小印刷厂145万元罚款被撤销了”,2024年8月21日《检察日报》上刊登的这个案例,被很多网站转载,看完令身为印刷人的二妮十分唏嘘。
案例中涉及到很多与印刷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细节,看起来有些烧脑,但值得所有印刷企业老板细读。
印厂刚开业 接连收到两张罚单
2017年7月,老徐的小印刷厂刚开业,就遭到沉重打击:环境评价审批未通过,环保设施无法验收。
设备都安装好了,员工也到位了,场租等各种费用每天就得好几千元,老徐决定先接一点装订的小活儿维持。
但因无法开展印刷业务,厂子的生产经营一直颇为惨淡,后来受疫情影响,印刷厂陷入困境。
2020年12月,印刷厂又遭遇第二次打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老徐的工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违法情形,启动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调查程序。
2021年3月,印刷厂被罚款60万元。作为工厂负责人,老徐也因“一事双罚”罚则被罚款12.5万元。
行政部门要求他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则按每日3%加处罚款。
多方申诉未果 申请监督
工人走了,工厂停工了,老徐无奈走上了维权路。
他先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6日,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他又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2月7日,当地某区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随后,老徐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行政机关在2021年3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时,小型印刷项目已经不在同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了,不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据二妮了解,要求法院启动再审,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了。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情形提出足够的理由。
从老徐增加的这个理由来看,他非常细致地研究了相关规定。最后能够取得圆满的结果,也主要得益于这一点。
但是,2022年10月28日,省高级法院仍然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该裁定回避了老徐提出的再审理由,未对此进行评析。
行政复议机关与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是一样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印刷厂是否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则均未提及。
此时,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数额,经过加处罚款已经翻倍,达到了145万元,老徐也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2023年1月31日,走投无路的老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妮在这里普及一下,这里的“申请监督”就是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什么情况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呢?规则第十九条给出了明确规定:(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检察官梳理法律条款 印刷厂迎来转机
145万元,对于一家小微企业来说,可谓天文数字。负责人被“限高”,企业经营寸步难行。
老徐和他的小印刷厂究竟该不该被处罚?申请监督之后,检察官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前后变化进行了梳理。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由此可知,“三同时”原则适用的是“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三同时”原则,对建设项目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明确了违反“三同时”原则只对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即单罚,不罚责任人员。
国务院于2017年7月16日修订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版)对违反“三同时”原则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三同时”原则,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建设单位增加罚款数额的同时,还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即“一事双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实施后,为了明确需要“三同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范围,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0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正式建立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制度:对名录内的,实行环评管理。名录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
由于该名录没有对未被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如何管理予以明确,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3月10日根据原广东省环保局的请示,作出了《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名录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
对名录外的项目也要加强管理,凡现场检查和监测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该项目投产后的实际环境影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即可认定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那么,老徐的工厂属于名录内项目吗?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印刷厂建厂时,印刷项目全部在名录内,但被作出行政处罚时小型印刷项目已不在名录里了。根据2021版名录,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印刷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问题又来了:老徐工厂的印刷机符合“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情形吗?检查机关在印刷厂现场对印刷机用墨情况进行了勘察,同时也咨询了当地印刷协会。
2023年9月8日,当地印刷行业协会出具书面证明:老徐工厂的印刷机在满负荷状态下年用溶剂用墨量在1.5吨至2.5吨之间,符合“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提请抗诉
让我们重新来捋一下事情的脉络。
(1)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老徐的小印刷厂于2017年7月建厂投产,根据当时实施的名录,所有印刷项目都纳入名录管理。
所以,小印刷厂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原则,行政监管机关应根据1998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仅对企业作出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机关是在2021年3月依据2017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分别罚款60万元和12.5万元。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小印刷厂的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理应依据2021年实施的法律规定,而2021年小型印刷项目已不在名录内,不应适用“三同时”原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老徐的印刷厂不应被处罚。
(2)“一事双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监管机关认为,老徐的印刷厂违反“三同时”原则的情形是呈延续状态的,老徐是工厂负责人,因此于2021年3月对老徐个人予以处罚是没问题的。但行政机关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17年10月1日。
2017年10月1日之前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明确规定违反“三同时”原则只处罚建设单位;2017年10月1日之后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版)才在处罚建设单位的基础上新增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即由此前对建设单位的“单罚”变为对建设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双罚”。
老徐的印刷厂于2017年7月建成投产,此时适用的是1998年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老徐作为企业负责人,其行为并不构成行政违法,不能因后续新的法律规定出台而重新构成违法。“法不溯及既往”,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对老徐个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和综合研判,当地检察院认为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2023年11月向所在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行政机关经研究,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与老徐达成和解。老徐摘掉了“限高”的“帽子”,小印刷厂得以正常经营。
小 结
近年来,印刷企业因环保相关问题而被处罚非常普遍。二妮随手在网上一搜,就能看到多条近期的相关新闻。
如:8月24日,福建莆田某印刷厂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当地生态环境局处以3.08万元的罚款。
4月19日,四川成都某印刷厂因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3.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以5.2万元罚款。
此前更是有知名印刷企业因环保相关问题被处以超过200万元罚款的案例。
在绿色化成为行业发展趋势的当下,印刷企业在工厂建设、设备引进以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都要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这就要求印刷企业要守法,而守法的前提是懂法。
相对来讲,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性强且数量较多,不仅有国家层面的,各地还有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不仅有面向所有制造企业的,还有为印刷行业专门制定的。而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又在随形势变化不断修订和调整。
就如案例中所遇到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新旧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不仅印刷厂容易混乱,连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非常容易混淆并造成误判。
所以,老板们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我们也看到有些企业并不是很重视这些事。
希望老徐的故事能带给大家一些启发。要把企业做好,老板们就需要不断更新信息,遵纪守法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